可访问性
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第二章和《2008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的要求,阿纳海姆市(市)在其服务、项目或活动中不会歧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根据1972年、1978年和1992年修订的《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阿纳海姆市不得以种族、肤色或国籍为由,排斥任何人参与任何获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剥夺任何人的利益,或使任何人受到歧视。
目的
阿纳海姆市致力于确保残疾人能够参与并受益于城市提供的各种公共项目、服务和活动。此外,纽约市致力于确保服务对象不会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残疾或国籍而被剥夺福利或受到歧视。城市继续修改其设施、计划、政策或实践,以确保提供这样的机会。
《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和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要求公共实体采用和公布申诉程序,以确保申诉得到迅速和公平的解决。申诉程序的目的是尽快解决与城市合规有关的任何问题、投诉或冲突,而不需要投诉人诉诸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交替格式
任何需要残疾相关的修改或便利,包括辅助辅助或服务,以参加公共会议的人,可以通过联系部门或项目,至少提前72小时提出修改、便利、帮助或服务的要求。点击部门联络列表,选择合适的部门提出您的要求。为了使我们能够以对您最有帮助的方式作出回应,请注明无障碍需求的性质、您的首选格式(电子格式、大字印刷等)、发送或回应所请求材料的网址以及您的完整联系信息,以便我们在满足您的请求时遇到问题时与您取得联系。